6月2日,天津市印发了《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》的通知。于7月10日17:00前上报市发改委。
文件要求,对纳入2021-2022年开发建设方案,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,储能需求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,连续储能时长2小时的标准进行测算。根据此前2021年6月7日,天津市发布的《关于做好我市2021-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障性并网有关事项》的文件中,光伏发电项目承诺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%(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小时,下同),风电项目不低于15%。
风电项目。集中式风电项目自公布之日起,应在一年内完成核准,不能按期核准的,取消资格,取消后仍需建设的,需重新申报;“所发电量全部自用”或“以自发自用为主、多余电量上网”的分散式风电项目,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,由各区自行管理,相关项目信息及时报我委备案,项目自核准之日起,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。
项目申报要求:严禁随意拆分项目,相同或临近地点建设的归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项目,单体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,全部视为同一项目,储能设施配比按终期建设容量考虑。单体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项目,应提供储能(连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)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%的承诺,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。